共享广告肖像加盟店被诉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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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9:45 南方都市报 |
共享广告肖像加盟店被诉侵权 肖像主人向总经销商及其特许经营店索赔150万元 本报讯(记者刘佳 通讯员高原)江西一家美容院将自己的广告肖像给200多家特许经营店使用,肖像主人认为其只授权美容院自身使用,将美容院和其在广州的十多家加盟店等告上法庭,索赔150万元。昨天,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 1999年,小江与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签订协议,允许该美容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自己美容前后的对比照片宣传十年。后来小江发现该美容院在国内有200多家加盟店,很多悬挂了自己的肖像,其中广州有十多家。小江认为其权益受损,便向法院逐个起诉该美容院在广州的加盟店。昨天,按广州中院要求,15宗相关案件在越秀区法院合并审理。 小江认为,自己只和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的“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签订了使用肖像的协议,各加盟店并非由“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经营,“章飞一绝”未经小江同意许可各加盟店使用其肖像画,各加盟店擅自利用他的肖像装饰橱窗,大量印制印有原告肖像的广告宣传单,属共同侵权。小江据此向15家加盟店和相关被告索赔150万元。 被告方认为,加盟店挂小江肖像是宣传其产品,不涉及侵权。根据合同,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其肖像,其未超过合同范围。另外,本案中加盟店悬挂的肖像都是总经销商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免费给的,自始至终使用者均是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 此案昨日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