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恶意欠薪有法可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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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2:1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高佳慧 时近岁末年关,治理欠薪动作频出,从中可见劳资关系失衡之严重。 在对欠薪的一片喊打声中,全国总工会提出刑法应增设一项“恶意欠薪罪”,以此震慑并严惩无良用人单位,引起广泛反响。各界对此动议众说纷纭,但论者似乎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恶意欠薪即使不直接构成犯罪,其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刑责。通过劳动仲裁或直接执行,或由诉讼确定欠薪而执行,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员工工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可处罚金。 如果这样的治罪途径显得麻烦的话,即将于12月1日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但以行政干预的形式介入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有了于己有利的格式条款,《条例》还以效率更高的行政手段作为仲裁及诉讼手段的补充。对劳动者而言这是一大福音。 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最为严厉,执法成本及副作用也最大,应遵循罪名设定的谦抑性原则,即未穷尽其他途径之前不宜设定犯罪。若这些招数都不奏效,再考虑直接给恶意欠薪定罪量刑也不为迟。(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