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算不算意外伤害?突然身亡引发理赔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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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5:00 新华网 |
今年6月,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赵下放突然身亡。随后,当死者家属找到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要求索赔时,得到答案是“不是意外死亡,不在索赔范围之内”。究竟是意外还是因疾病导致的猝死?保险公司是否该支付保险金?昨日上午,管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保人死亡遭拒赔 家住河南省淮阳县的赵下放,今年2月开始在陈寨冷库从事装卸工作。为防止发生意外,赵的雇主陈国建,在5月25日为赵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万元,意外医疗费6000元”。 据赵下放的侄子赵飞介绍,6月24日,“赵去上厕所,约20分钟后,同事发现赵躺在地上,鼻子耳朵嘴巴都在流血,送到煤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月27日,赵下放家属到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员魏兰菊开出材料清单,说只要提交材料即可支付保险金。“按照清单,我们把证明材料交给魏兰菊,魏表示我们可以回家等,在7日内公司会将保险金送到。可催了两个月,我们得到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书。我们在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保险金无果情况下,只得起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是否疾病猝死成谜 法庭上,到底赵下放是属于疾病猝死还是意外身亡,双方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人邵涛向法庭提交了郑州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证明,其鉴定证明为赵为意外猝死。“既为猝死,那么赵就应获得应得到的保险金。”而被告代理人屈峥介绍,原告在6月27日才申请保险金,而7月21日赵下放被火化,他们没办法做尸检。对于原告提交的鉴定证明,屈峥指出该刑科所不具有尸检资格,鉴定证明上也没有尸检专用章,而且鉴定证明为“陈下放在6月26日死亡”,姓名和死亡日期与事实不符,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这样被告只有参照医生的诊断———“猝死”。屈峥引用《中华百科全书现代医学I》和《法医学》的解释,“猝死是内在疾病引发的急速死亡。”按照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导致死亡,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条款中解释“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所以,保险公司对赵的猝死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随后,原告代理人邵涛当即给予了辩驳,邵解释说,首先,原告单位给赵投保的保险种类就是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次,赵死亡前没有任何疾病征兆,当时在场的工友可以为赵作证。最后,被告只是参照医生诊断的“猝死”,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赵是因疾病死亡还是非疾病死亡。 法庭经调解协商未果,宣布择日宣判。(来源:中原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