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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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0:17 华夏时报 |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消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最高法院对此已做出决定。”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研讨会上,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透露了这一消息。 陈瑞华指出,规定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显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核准权的下放,还造成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还有,我国签署的国际有关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由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作出。下放核准权给省级法院,与公约精神也有不合。(来源:华夏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