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的自愿该休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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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1:36 红网 |
据11月13日的京华时报报道,12日,首都师范大学外语学院与美术学院部分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停课义务献血。活动中,凡是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都必须在校医院内脱衣检查,以决定是否献血。校方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些学生谎称来例假逃避献血。这种做法,还能算得上自愿的义务献血吗? 其实,原则上的自愿并非真正的自愿。据首师大保健科周大夫表示,每个学校都有献血任务,完不成任务学校要受到批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有的单位搞捐赠,说是自愿,可是每次都会有明确指标,并且每一级别的工作人员捐多少都有不成文的规定;有的单位搞股份制,让单位职工自愿入股,可是,也有明确的指标,完不成要与有关领导的年终考核挂钩;甚至有的单位由于缺少资金,经营发生困难,需要找职工借款,表面上也是自愿,却有明确的指标,并且层层落实到个人头上,完不成吗?那先下岗吧……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凡此种种,都反映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表面上的自愿,并非真正自愿,是有指标,有考核的。 原则上的自愿实则是强制带来了的不良的后果。献血过程中的强制性检查,不惜损害女生的人格尊严,剥夺其人身自由,迫使自称来例假的女生脱掉衣服“验明正身”,手段也忒卑劣了点吧。搞捐赠、入股份、筹资借款等,搞原则上的自愿实则是强制,一方面,置发起人的初衷于不顾,把出发点原本很好的东西利用行政命令强制化,不能让广大职工群众所接受,似乎是领导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丝毫不考虑职工的利益,职工群众无法理解。这样做,只能严重挫伤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也根本谈不到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怎么可能有高的工作效率?也就不可能拿最好的工作成果来回报社会。得与失何在呢? 原则上的自愿实则是强制的原因是很多的。 首先,是组织部门或者单位宣传力度不够。义务献血也好,搞捐赠、入股份、筹资借款等也罢,其出发点都是好的,关键是搞这些活动的好处在那里,要让参与者心知肚明,心服口服,心领神会,从而心甘情愿地去做,如果做到了,就会主动自觉地响应号召,而不必行政命令了。 其次,是领导的工作方法不恰当。每个单位或部门的每一项有组织的活动,应该说都有其可行性,相关单位的领导者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单位或部门的指示也是值得称道的。但是,诸如这种倡议性的建议,是需要广大职工群众涌跃参与的,就需要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讲究工作方法,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使用行政命令对所管辖的人指手划脚,甚至不惜动粗。要做到让广大职工群众心悦诚服,觉得应该这样去做,不得不这样去做,更自觉自愿地这样去做,也就用不着行政命令了。 再次,公民个人素质有待提高。作为一个公民,要有起码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休养,首先要觉得自己是一个社会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要想生存,是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要充分认识到义务献血是利国利民利已的好事;要明确捐赠是自己的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别人,是义务,也更是荣幸;要知道入股份、筹资借款等是为了单位将来有更大的发展,正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从长远来说,于公于私也是都有好处的。如果公民能认识到这些,对于一些倡议也就不会有抵触情绪了,会成为自觉的行动,自然也用不着行政命令了。 笔者认为,原则上的自愿并非真正的自愿,利用强制性的手段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究其原因,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那么,为什么还要用的行政命令去实现原本是自愿可以做到的事呢?原则上的自愿该休矣!(稿源:红网)(作者:旭莲)(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