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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伪证”背后的文化渊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1:36 红网

  合川市内某重点中学高一男生阿桂将寝室管理员砍成重伤,同班的18名同学由于做伪证,在警方的案卷中留下了“污点”记录。而阿桂的父母和姑夫也因为窝藏和包庇,分别获刑。(11月16日《重庆晚报》)

  包庇犯罪和做伪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违反法律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高中生和成年人都知道的浅显法律常识。然而,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无视法律,最终害人害己呢?我们可以将这些归因于亲情、友情战胜了法律,我们可以谴责这样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但当现实情形摆在我们自己面前时,恐怕对于任何人都是一个难题,因为这背后有着更为深刻的历史文化渊源。

  孔子曾经说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正因为“直在其中”,使得即便是在法律面前的“六亲不认”也成为一种舆论贬义。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亲亲得相首匿”不仅成为一种默识的社会公义,更早在汉代就成为一种刑罚适用原则。汉宣帝时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封建社会距今不过百余年的光景,这种儒家文化的在法律条文中的泛化对今天人们思想中本就不怎么牢固的法制观念自然有所冲击。

  我国有着上千年的儒家文化历史,无论现实如何变幻,这千年形成的文化积淀必然深刻影响着我们民族的心理素质,并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反映在我们的行为细节上。因此,此次阿桂一人犯罪,连累父母、同学,如果要从法制建设与社会公民道德上找原因,那我们也要先从我们的文化背景上查找一下有些什么地方需要改进以配合现代的法制社会进程,毕竟这更关系到整个民族的进步。

  近年来,出于对社会转型期的道德、伦理紊乱状况的恐慌,一些人搬出儒家文化的大旗,尊孔、祭孔,为孔子“整容”,将孔子塑像请入各大学府。在这一片热闹中,应该看到,虽然儒家文化在协调人际关系,梳理人伦道德,缓和社会矛盾等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人文优势,但在儒家文化支撑下的政治体制却根本上是一个人治社会架构,这与现代法制社会的政治文明方向背道而驰。以上面提到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儒家法制观来说,甚至可以推演出“亲亲得相裙带”、“亲亲得相贪贿”的腐败“正义”观来,由此也似乎可以窥见“重儒尊孔”背后的鬼祟。(稿源:红网)(作者:赵强)(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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