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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拿农民工当“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1:36 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日前联合下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对本市建筑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进行了规范。规定要求:“工资月付季结,优先支付工资,延期30天即属无故拖欠,损害劳动者利益将受重罚”。此处的“工资月付季结”是指,建筑业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结清所有工资。(《新京报》11月17日)

  农民工无疑将是这项《规定》的最大受益者。笔者最欣赏的是《规定》中的这句话,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北京市把当地农民工工资薪酬管理,纳入了本地劳动者体系。不再把农民工当“外人”了。这是一个令人高兴的信息,体现了社会公正。

  笔者之所以认为北京市这项农民工“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重要,是因为此前全国各地做到这一点的非常少见。实事求是地说,尽管各地都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限额,但实际多数地区并没有把当地的农民工纳入其中。以致出现有的地区本地劳动者收入较高,而在当地打工的农民工的收入,却长期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仅是在工资待遇上,一些地方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当地的相关政策实惠,而且在其他方面也享受不到当地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甚至连《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如农民工普遍日工作时间较长,有关统计表明,一般每天要工作10~14个小时。许多单位还没有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没有报酬。有的工作、生活环境非常恶劣,有的农民工患上了职业病。不久前,某地农民工纷纷返乡报名应征入伍,结果体检三分之一不合格,不少人身上的毛病同打工有关。这些情况,在本地劳动者当中非常少见。

  这些都表明,一些地方把在当地的农民工当“外人”看了。而“外人”是难以完全享受当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在对于主要由农民工构成员工的企业管理上,一些地方的政府相关部门也是虚以应付,不像本对地企业那样严格要求。因此才产生了种种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受侵害的现象。

  农民工的劳动及消费,对各地的税收都有相当贡献。农民工为地方发展创造的财富、做出的贡献,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都展现了农民工的心血和汗水。为什么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却不能同当地劳动者一视同仁呢?

  笔者以为,欠薪之所以成为社会痼疾,反复不断,其中很重要一条原因,就是平时没有把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本地劳动者体系。因此社会管理方、经营者才会弱视农民工的权益,造成了欠薪链。要想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虽然有许多工作要做,但笔者看来,莫把农民工当“外人”,把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管理,纳入各地本地劳动者保障体系,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步骤。道理非常简单,为什么农民工经常遇到的问题,各地的本地劳动者却很少遇到呢?(稿源:红网)(作者:赵光瑞)(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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