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官和当事人必须保持距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1:36 红网

  江苏淮安人蒋宗明想在南京开一家汽车修理厂,场地协议签了对方却不腾地方,蒋宗明为此到法院起诉。起诉书是法官帮着写的,本以为至少有8成胜率,没想到竟然被栖霞区法院判决败诉。蒋宗明认为,原因就是自己没有答应借给主审法官5万元钱。当事法官金法官否认借钱一事,但承认曾帮助蒋宗明修改过起诉书。(据《江南时报》)

  借钱是否构成了官司胜负的关键,暂不好说,因为这毕竟只是一面之词。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这个官司的判决存在问题,按照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复友的看法,“法官要回避给当事人写诉状。如果写了诉状,当事法官就不能参与主审,这在法律上是绝对禁止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蒋宗明的官司赢了,而被告方又甘愿认输,也就是实现了双方都认可的公正,是不是这一判决就不存在问题了呢?笔者认为,问题依然存在,因为这关乎法官与当事人关系这一根本原则。

  法官应当与当事人保持距离,是法院作为裁决机构的性质所决定的。裁决,首先意味着不偏不倚,也就是严守中立,从形式上,应当是不苟言笑,甚至是一种刻板,这是裁决产生权威的必然要求。不容否认的是,在现实中,我们对法院的理解还存在着不小的偏差,不仅是公众,也包括法官。比如,人们很容易将法院理解成一个单纯的执法机构,就像公安一样。执法意味着对公众和违法者要区别对待,所谓“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法院当然也有执法功能,但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就其功能而言,法院应当是被动的角色,西方人的正义之神就是一个蒙眼女性,表示正义纯靠理性,而不是感官印象。因此,如果法院也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求自己,就很容易出现越位问题。而公众再这样认知法院,问题就更大了。

  由此我们来看蒋宗明的案子。蒋宗明要打官司,得首先找人写诉状,经人介绍找到了金法官。找法官写诉状,作为当事人的蒋宗明这一行为是存在问题的。但他自己是否能意识到呢?笔者认为,关键的问题可能就在这里。如果意识到了问题,说明他是在向现状妥协,因为法官写诉状比自己或律师写管用;如果没意识到问题,则说明人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了,潜规则代替了明规则。就金法官来讲,无论是帮着写了诉状还是仅仅帮着修改了一下,都难以摆脱越位的责任。因为任何形式的与一方当事人过密,都可能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而无论事实真相如何。

  因此,面对这样一桩官司,我们不应当仅仅关注当事法官是不是因为没借到钱而公报私仇,这顶多是关乎法官个人操守的问题。而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却是关乎公平的大问题。以此来看,这一官司蒋宗明如果赢了,我们可能失去了一份反思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素材。(稿源:红网)(作者:王希忠)(编辑:杨国炜)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维他小子
营养健康维他小子
张惠妹
激情火爆性感阿妹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