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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该向宪法宣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5:38 深圳商报

  公务员应该向宪法宣誓

  杨耕身

  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也得到了舆论的广泛认同。公务员宣誓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一种必要的外在仪式,有助于增强他们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实现从心理约束到制度功能的变迁。

  但是从新录用公务员宣誓的具体操作来看,我们似乎还缺乏统一的规范。一般而言,这种规范应包括宣誓仪程、誓词,以及由谁主持、向谁宣誓等。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各地都举行了一些公务员宣誓活动,宣誓的对象各有不同。比如2002年国家人事部举行的首次宣誓仪式,对象泛指为“祖国和人民”;2003年3月河南荥阳市新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宣誓对象为该市人大常委会,而在2004年3月,该市新当选的市长则是“手擎《宪法》,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2004年9月哈尔滨市政府公务员宣誓的对象是国旗,如此等等。

  宣誓的实质,就是要明确传达“效忠于谁”。如澳门特区《就职宣誓法》就规定,就职人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然,不论是向周总理像进行宣誓,还是向人大、国旗进行宣誓,都能体现公务员队伍应当具备的职业精神及追求。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公务员体系的建设而言,宣誓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在宣誓对象的选择上,多样化只会表明宣誓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的出现,很可能会消解公务员宣誓的意义。

  我们到底该向谁宣誓?在这一点上,我很认同在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马志伟的建议:我国应该规定宪法忠诚宣誓制度,以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他指出:“法制进程缓慢,是因为我们缺少展现法律权威的仪式,使政府官员体会不到法律意识对内心和行为的约束。”

  国外一些法治国家就实行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任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制度。我国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要正确地处理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维护宪政原则的基本精神,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自觉地遵守宪法的规定尤为重要。而之所以在一些地方的公务人员身上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事情,就在于公务人员对于遵守宪法的自觉意识还不够。通过让公务人员宣誓效忠宪法,更能体现一种心理约束。

  公务员宣誓对象随意化的现象必须改变,而统一到对宪法的敬畏上来,则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要义。当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能够手捧宪法壮严宣誓的时候,我们相信,那涌动于我们内心里的,必然是一种法治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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