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残疾失业者凭失业登记证可享就业扶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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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8: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18日电 17日,记者从市劳动局获悉,为了帮助残疾失业人员早日就业,国家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18日起,天津市陆续将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无业残疾人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残疾人都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凭失业登记证可享多项就业扶持残疾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将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残疾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和特殊服务。同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或完全丧失就业能力的,失业登记机构应及时予以注销。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能享失业保险待遇 今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给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积极组织残疾失业人员参加各种求职活动,并结合推动按比例就业工作,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胜任招聘岗位的残疾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将采取措施,为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利,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完)(记者李茜)(来源:每日新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