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肖像上玩具获赔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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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9:22 南方都市报 |
军人肖像上玩具获赔三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擅自将军人形象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侵权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黄焕葆 王敏)一次偶然的机会,现役军人王某发现自己的肖像被印在玩具模型外包装上,公然摆在外面售卖。王某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于是将玩具制造者和销售者告上法庭。日前,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得到了3万元的赔偿。 王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队的干部。1999年,王某赴俄罗斯圣彼得堡参加接舰任务,在交接仪式上担任国旗司仪。自2001年12月起,王某先后在全国多处地方发现印有自己肖像的中华现代导弹驱逐舰船模型销售。 王某在给法院的诉状中提出,根据部队的相关规定,严禁军人形象用作商业目的,自从市面上出现这个玩具以后,王某的亲戚、朋友、同事、领导对他的道德评价、信誉、信任大幅度下降。 2003年9月,王某将销售该玩具的百货公司和生产这些船模的玩具厂告上了法庭。王某认为,玩具厂和百货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制造、销售外包装印有自己肖像的船模,这种行为给他的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对此,玩具厂辩称,他们利用产品宣扬王某的公务行为,是弘扬军人形象,并没有给王某的名誉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玩具厂和百货公司擅自使用王某的肖像作广告,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由于军人形象不允许被用作商业目的,两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因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日前,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玩具公司和百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就地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赔偿王某3万元的损失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