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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创收”实为危险“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9:34 人民网

  一语惊人:

  “执法创收”这样的怪胎,看上去像“馅饼”,实为危险的“陷阱”,是暗箱操作成本最低的非法经济活动,其代价则是牺牲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法律的信用,以及公众对执法部门工作的信任。网友:程春荣评说对象: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才成立两年,一座造价2000万元的豪华办公楼就耸立起来,连去年刚刚分配去的年轻警官都能分到三居室,而这一切都来自经侦支队的大肆罚款“创收”。队长黄占明(前不久已被免职)竟能说出“罚款第一,惩治犯罪靠后”的话,并拥有变相敲诈民营企业的整套办法。原文链接:人民网:有感“罚款第一,惩治犯罪靠后”

  创收,在经济学上讲,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收支方法或渠道。然而,偏离了“创收”的本意,以不正当的手段达到一种本不存在的“创收经济”,这种创收也就成了名不正,言不顺的怪胎。

  据报道,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才成立两年,一座造价2000万元的豪华办公楼就耸立起来,连去年刚刚分配去的年轻警官都能分到三居室,而这一切都来自经侦支队的大肆罚款“创收”。队长黄占明(前不久已被免职)竟能说出“罚款第一,惩治犯罪靠后”的话,并拥有变相敲诈民营企业的整套办法。

  显然,这又是一起“执法创收”的典型案例。如同一些地方个别执法人员为乱罚款而无中生有导演的“嫖娼案”、“卖淫案”一样。为什么类似的以执法为名义的胡作非为、大搞创收的个案时有发生?我以为,在一些地方,个别公职人员的心中,手中的行政权更多不是服务的责任,而是创收的资源:如何千方百计利用行政权创收已经成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习惯思维。在这里,行政行为不少被转变为商业行为,服务职能被转变成了生财之道。

  本来,执法权是一种公权力,理应为公众服务,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打着执法的旗号乱收费、乱罚款,使公权力沦为部分人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这就是经济界学者批评的所谓“部门立法,利益部门化”的现象!然而这种“受益”是以损害部门和地方的形象为代价的。

  与单纯的权力滥用相比,权力的异化其实更为可怕。而执法部门的行为“经济化”,就意味着“执法”这一公共权力的异化。随着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和“经济化”,服务于公共福祉的“公”法就质变为谋取私利的“私”法,控权型的“行政”法则蜕变为牟利型的“经济”法,这无疑是可怕的。无数案例证明,公权尤其是执法权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亲密接触”,法律的天平就必然发生严重失衡,被滥用的权力则会肆无忌惮地释放出来,导致“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这样的怪现象,并且层出不穷。

  产生“执法创收”的原因很多,有制度上的,有防范机制上的,还有监督检查缺位等等。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不是张家口市公安局甚至当地政府在罚没收入上对下面定有指标,经侦支队也不至于猖獗到这种地步。正如报道所说,因为地方财政要按一定比例返还下属部门上缴的罚没款,在张家口市公安局,“罚款创收”已成制度,可谓“多罚多得”、“越罚越肥”。如此政策的“优待”,造成经侦支队执法理念的错位和群体法律意识的缺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笔者认为,“执法创收”这样的怪胎,看上去像“馅饼”,实为危险的“陷阱”,是暗箱操作成本最低的非法经济活动,其代价则是牺牲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法律的信用,以及公众对执法部门工作的信任。因此,要切实防止这种“执法创收”产生,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压缩其执法的“弹性空间”;二是要改变目前这种鼓励执法部门多“创收”就能多“返利”的机制,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切除执法部门的“利益动力”。当然,做到这两点,最根本的还要靠制度,特别要大力加强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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