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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的中心:女贪官狱中讨名誉权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03 金羊网-新快报

  【独立思考独家视角】·今朝最女贪官状告媒体庞皎明(北京)

  昨天,“慕马案”中落马的女贪官焦玫瑰,诉《中国青年报》刊载文章将其写成是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的“姘头”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据11月18日《北京娱乐信报》)

  此前,焦玫瑰不甘被媒体称作黑社会头子刘涌“姘头”,状告辽宁报社《半岛晨报》并已胜诉;此次上诉《中国青年报》侵犯其名誉权,是女贪官向“污蔑”其为刘涌“姘头”的其他媒体讨“名誉权”的又一次行动。

  案件的是否曲直,并不是笔者关心的重点。从法律上讲,女贪官焦玫瑰被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权,而并没有被剥夺名誉权和人格权等其他权利。法律作为保护任何人权利的有力武器,只要还没有被“依法剥夺”,我想,它是会还给权利被侵犯的公民一个清白的。

  笔者关心的,是时下的媒体报道和评论写作,那种布满道德批判的弊端。综观“慕马案”女贪官焦玫瑰讨名誉权一事,皆是事出媒体。法律给女贪官焦玫瑰的惩罚,是因为她贪污受贿,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结论中,并没有“姘头”之说。那么,“姘头”从何而来?

  笔者认真阅读了引起纷争的有关文章,并没有哪篇报道,调查出女贪官焦玫瑰确是黑社会老大刘涌的“姘头”,可为什么,在许多新闻报道中要使用这么一个道德色彩极浓、带有道德评判的词汇呢?

  “客观、公正”作为新闻报道的最起码要求,要求媒体“还原真实”、“用事实说话”、“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在新闻报道中,要尽力摒弃“道德批判”———因为,那不是新闻报道的任务,它是属于被称为“公民写作”的评论。然而,从“女贪官讨名誉权”、“教授嫖娼”等新闻报道中,我看到许许多多充满“个人感情色彩”、布满“道德批判”的新闻报道,可这些,是需要新闻工作者们在报道中体现的吗?

  新闻报道只需要呈现事实,接下来的评介,读者自有判断;需要褒贬表态的,自有代表个人观点(集体立场)的“评论文章”来完成。时下,评论文章可谓蓬勃发展,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然而,暴露的弊端却不少:许多的评论者,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打扮成了“法官”,成为了“道德裁判”。

  对于“挥霍”公权力的贪官污吏,笔者当然是骂之而后快,然而,在“痛打落水狗”之时,是需要克制的。针砭时弊没有错,但如果沦落为无理无据的“道德批判”,那就是污蔑和谩骂了。如果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都流于道德评判而不尊重事实,那是十分危险的。这种现象,不但会导致“媒体暴力”和“道德暴力”,跟建设公民社会、法治社会更是背道而驰的。(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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