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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乱停车城管被告 车主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杨进通讯员蒋彬)在越秀区越华路,城管人员查处人行道乱停放的车辆,并对车主罚款。车主为此将越秀城管告上了法庭。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广州城管查处人行道上乱停车首次被起诉。日前越秀区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车主败诉,维持了城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7月21日下午3时,越秀城管大队执法人员联合越秀交警大队民警巡查至越华路21号时,发现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小轿车,执法人员于是例行对该车辆进行了拍照取证。但城管人员在现场一直没有找到车主,于是对该车锁定,随后赶来的车主崔某被处以罚款200元。按相关规定,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但此次处罚不同的是,崔某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现场执法的城管人员交纳了200元罚款。今年8月4日,崔某状告越秀城管大队,称城管无权查处人行道上的车辆停放,并且不能现场代收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城管人员还能不能查处人行道上的车辆乱停放,这成为法庭上原被告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告崔某提出,按照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城管部门没有法律赋予的处理交通违法的权力。

  对此,被告称,城管执法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城管综合执法队伍查处侵占人行道的权力经过《行政处罚法》授权,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排除经授权其他部门可对人行道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此案后作出了判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原告起诉认为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及人员只能是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及交通警察的理由不足;而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第4条已明确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擅自占用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另外越秀城管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在原告没有立即驶离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对原告罚款200元并无不当。(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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