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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春家属今提赔偿数额 欲向兰州警方索赔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23 新华网

  今日,姜云春之子姜伟将正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父亲“讨债被击毙”一案的赔偿数额,总额为50.38万元。

  昨日,姜伟接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通知,称他们对姜伟的诉状审查后,发现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兰州市公安局赔偿损失”的具体数目不明确,要求姜伟于今日将诉状补充完善。

  此后,姜伟专门到书店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单行本,又请教了法学教授和律师。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3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

  据姜伟介绍,赔偿费分为5大项,分别是死亡赔偿金28.08万元,丧葬费2.2万元,支付姜云春87岁老母亲的生活费6万元,误工费4万元,其他差旅费、律师费、交通费、误餐费、电话费、材料打印费10.1万元。因此,姜伟最后提出了50.38万元的赔偿请求。

  姜伟是11月12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行政起诉状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姜伟对裁定不服,可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派记者剑光)(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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