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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杀青 瞒报事故问责政府一把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4:11 新华网

  新闻索引:车祸天天不断,工地上经常砸死摔伤人,工厂矿山更是事故频频……当今社会正进入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期。记者昨日获悉,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反复调查、讨论和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稿)近日杀青。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敏感问题,这部地方法规草案稿作出毫不含糊的规定,特别是细化事故救援、调查、责任追究规定,并明确死亡一定人数须报市、省、国务院直接调查处理,操作性极强。业内人士认为,类似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有利于扼制目前事故高发态势。

  草案稿下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预计明年2月正式出台。

  政府设专项资金力保救援

  现状:今年5月3日,一辆运输30吨危险品碳五的槽罐车从南京驶往泰州,在行至仪征时突然倾翻在高架桥下,情况危急。根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仪征市政府从扬子石化借来吊装设备,并请专家现场检测有无泄漏,后果如何。但由于缺少相关法律规定,调车请人费用从哪支出,如何支出都是问号。同样,启东近日一化学品车辆泄漏,因缺少常识,误用水冲洗,结果污染了附近的一条河,有人就提出,如请专家到现场指导谁出钱?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周雅峰昨天说,由于缺钱,影响了许多此类突发事故的救援。还有消防因缺少高规格水枪,城市高楼失火够不着,只能眼睁睁看着它烧。预计全省安全生产设备缺口目前高达20亿元。

  新规:草案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点评:最近一两年,江苏的县以上地区都设置了安监局,但机构有了,人有了,就是缺钱,苏北有的县连一辆抢险调查的车子都没有,使应急预案难以实施。大多安全事故危及的是公共利益,从立法上明确由财政买单,一是处理得快,二也可避免政府职能上又一次缺位。

  风险抵押金保障员工权益

  现状:今年1-10月,江苏全省工商贸企业和煤矿共发生304起事故,死亡258人。其中非公企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占80%以上,操作失误、未经培训、培训不合格就上岗导致事故的也占80%。不少私营业主不与职工签订合同,出了事百般抵赖或躲避,死伤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新规:草案稿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该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安监局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缴纳风险抵押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省安监局人士说,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将明确,提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营业收入的1%-3%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抵押金年初由安监局统一收取,到年底如企业不出事,返还;如出了事,用来支付抢险和善后事宜。

  点评:此条对要钱不要命、安全投入上能省则省的老板触动较大。你再不好好抓安全,草菅人命,数额不菲的风险抵押金就别想要了。

  瞒报迟报事故处分一把手

  现状: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地方形象。每年初,政府官员层层签订责任状,宣布要把事故率和死伤人数控制在一定指标内。可事故常防不胜防,仍频频发生。一些黑心的老板就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出了事私了,老板负责赔钱但不准张扬。为逃避处罚,他们还腐蚀拉拢干部。政府官员为不影响政绩,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千方百计遮着盖着,对外隐瞒实情。

  新规:草案稿规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单位应迅速组织抢救,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往现场组织救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有关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此项规定对只抓GDP,不重视安全生产的政府官员敲响警钟。这些人平时认为安全生产不会产生经济效益,不用花精力。一旦出了事,就瞒天过海,花几个钱摆平。这下好了,再敢忽视,再敢瞒报,政纪伺候。

  分级处理事故尊重生命权

  现状:数据显示,江苏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偏大,一直是全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省份之一。今年1-9月,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33420起,死亡5122人。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仍频发。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因人为原因,处理事故常受干扰,不足以惩戒后人。

  新规:草案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轻伤、一次重伤2人的,由单位自己调查处理;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5人的,由县区安监部门调查处理;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9人的,由市安监部门调查处理;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由省安监部门调查处理;死亡10-29人的,由省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死亡30人以上的,上报国务院调查处理;煤炭企业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道路和水上、铁路、航空事故:一次死亡3-5人的,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死亡6-9人的,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调查,报省安监局处理。(死亡10人以上的视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重伤事故政府调查组应在30日之内结案,死亡事故应在60日以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20天”。

  点评: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对事故调查和上报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原则性太强。草案对事故的上报、统计、调查、处理、结案权限作了分级规定,特别是规定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由市政府以上部门直接调查处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

  特大事故最高罚款20万元

  现状:今年9月1日,位于南京江宁区的省商业管理干部学院现代教育中心工地发生死亡5人的重大事故,在全国产生较大的影响。据统计,截至9月30日,全省建筑系统今年共发生死亡事故66起,死亡人数88人,其中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7起。与去年同期事故数相比,南京、南通均增加25%,扬州增加50%,泰州增加300%。事故绝大多数是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引起的。

  新规:草案稿规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点评:国家《安全生产法》笼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对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予以细化,更体现出罚罪相当的立法原则。(完)(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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