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专家:乡镇不能干预村民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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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8:14 新华网 |
“清水沟村出现的情况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乡镇领导干预村委会选举。”我国长期从事选举制度研究的学者、世界政治研究所所长李凡今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他说,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领导希望自己满意的人当选,自己不满意的人落选;二是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自治活动,乡镇要求村上交的一些收费要不来,导致乡镇领导不高兴,开始干预村里的事务。“无论哪种情况,目前都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除非制定《乡镇与村关系法》,明确划分乡镇与村的权力与义务。就以清水沟村为例,郭家桥乡就是不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对于村一级组织或个体来说,在目前情况下,除了反映情况,没有其他办法。” 李凡指出,过去,村级组织的领导人由上级组织任命。这种体制造成村级组织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农民群众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甚了解或者无法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乡镇政府之间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农民与村级组织之间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但是,村民自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许多问题,由于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像清水沟村这样的乡镇干预村民自治的现象屡见不鲜。 李凡说,村民自治过程中,引起行政干预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乡镇领导担心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不“配合”乡镇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收缴农村税费方面。要减少行政干预,首先要解决好这个突出矛盾。 李凡希望通过立法规范乡镇与村的关系,明确界定乡镇与村的权力和义务,归于村的权力,乡镇一级严禁插手,否则就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而不是像赵玉清那样几乎没有选择。(完)(来源: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