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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行政过错追究”将有明确的政府规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23:48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1月19日电(卢士阳)追究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将有明确的政府规章了。19日上午,厦门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经过激烈讨论,通过了《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修改后将于明年颁布执行。

  《暂行办法》是今年厦门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项目。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吸收了北京、深圳、浙江、贵州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定了该法规。

  厦门市法制局和监察局负责人解释说,该法规规定了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种类,包括行政复议、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几种。行政过错责任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追究,明确在公文处理等内部行政事务管理中,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保护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及创造性。草案中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责任追究范围,虽尚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但有利于防止一些部门通过制定文件扩张本部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据悉,《暂行办法》将行政过错责任分为三种,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人员包含了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和决策人等几种,这几种人员身份主要是根据不同人员的工作职责来确定;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草案规定了含有通报批评、当年不予评优评先、诫勉教育或者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给予行政处分等内容。

  厦门市长张昌平表示,厦门经济特区经过几次机构改革,行政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越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行政乱作为或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定通过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暂行办法,可以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解决行政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厦门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改善厦门经济特区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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