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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腐群败也须向上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0:17 红网

  今年审计报告提到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中,长江水利委员会21名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责任人退赔受贿金额数十万元。(11月18日《新京报》报道)

  通读消息,发现长江水利委员会中被“银弹”击中、收受施工单位贿赂的人员不止21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1人都是收受贿金5000元以上的,此外收受贿金5000元以下的还有15人。另外,还有13名监理人员也参与了违法违纪。一个长江堤防的隐蔽工程,大大小小的涉案人员就高达49人,如此“群腐群败”,称之为一起重大“事故”应不为过。

  今年10月18日,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的各级政府官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五起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主要责任人到省政府作检查;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需要向上问责;“群腐群败”的用人“事故”,当然也该向上问责。这么说,不是简单的义愤洒泼,也不是无限上纲地“株连”,而是落实防腐责任、构建廉政体系,用责任和制度管理和保护干部的必然要求。

  一位法学家说过:腐败不是一件私事。这话有两层意思:一是腐败的危害对象除了个人,还有社会;二是腐败的致因除了个人问题,还有制度或管理漏洞。一个单位出现个别腐败分子,未必是制度失范,很可能是管理不力,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有限;可一个单位接二连三、成群结队地出现腐败分子,那肯定是制度上“牛栏关猫”,管理上形同虚设,领导干部必须承担首要责任,因为制度建设是单位领导的重要职责,制度建设最能体现领导的水平和能力,单位发生群腐群败就以事实说明领导干部不具备领导能力,就必须无条件“下课”,造成事业损失的还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处理。

  一度时期以来,交通、银行等部门被称为“高风险职业”;在一些地区,政治生态十分恶劣,腐败分子“前赴后继”。究其原因,就是把腐败当成了个人的“私事”,谁腐败谁完蛋,很少向负有管理责任的上级问责,形不成了“治病救人”的氛围,有时还出现“坐观其亡”的怪象。为此,必须建立腐败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的反腐责任,使他们知道,任何一位领导干部,执掌一个单位的管理权力,就应该有责任、有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内部发生的任何与单位利益相关的事,每个成员的荣辱进退,都与自己休戚相关;规避一人腐败,既是救治他人,也是在保护自己。

  在大力推行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很多“执就能力”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提高。对腐败向上问责,实行腐败责任追究制,就是提高领导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行反腐倡廉、改善政治生态的好办法。(稿源:红网)(作者:成彪)(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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