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监察局要求加强纪律监督保证资金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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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2:59 济南日报 |
本报11月19日讯(记者 韩劲松通讯员王海英)我市市级机关政府资金清查工作将全面展开。市纪委、市监察局今天下发通知,强调加强纪律监督,保证市级机关资金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市纪委、市监察局要求,凡此次清查工作所涉及到的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国家资金清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清查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本账户(包括基建账户)、自行设立的各种账户(包括小金库)及账户所列资金等情况,均应认真清查、逐一登记、如实上报。驻济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资金账户清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如实提供各有关部门在本银行的资金账户情况。 在清查、登记、上报、移交工作中,不准有下列行为:贪污、私分资金;私设、隐匿各类账户及账户中的资金(包括小金库)及租赁收入,不认真清查、如实上报;违章转移资金或变相挪作他用,拒不纠正;捏造债权债务;突击开支,发放钱物;漏查漏报;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其中涉及到的违规资金,凡在清查中自查自纠自报的,且不是装入个人腰包的,可以不作为违纪或酌情从轻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特别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监督电话6920762,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