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著名商标保护办法实施 冒用最高罚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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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0:29 新华网 |
记者日前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并有违法所得的,工商部门最高可处以30000元罚款。 据介绍,申请内蒙古著名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住所或者商品产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自治区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较为领先;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等。 据了解,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著名商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或者“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字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使用,如有违反这一规定的侵权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工商部门最高可处以30000元罚款。(文/刘欣荣张俊飞)(来源: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