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过街被电 死责任谁来负?(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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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0:3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原告一口气告下5个被告 为了给“冤死”的女儿讨个说法,死者的老父老母一纸诉状将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等五家被告告上了法庭,索偿67万余元。日前,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开庭,在持续了近5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原告方认为,作为发生漏电事故的供电网络、电力设施的产权所有者、管理维护者、实际使用者的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及其北区营业部、广州市宾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区黄边村经济联合社等四家单位对死者的触电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其分别列为第一到第四被告。 原告方同时认为,作为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者,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未能完全履行自身责任,导致黄边南路在雨后由于“排水设备极不顺畅”,发生严重浸水达“三四十厘米”,进而触发漏电事故,并由于积水中带电阻碍了路人对触电者的及时营救,最终发生“涉水触电身亡”惨剧。因此,市市政园林局充当了本案的第五被告。 被告齐说原告告错对象 第一和第二被告广州供电分公司及其北区营业部本来就是一家人,其共同代理人在法庭上声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对被疑发生漏电的电力设施不享有产权,其产权在建成后即移交给了“乐得花园装变房”。此外,即使是“维护、管理”的责任,根据有关电力法规,也只是在与产权所有者有管理协议时才产生,而就本案而言这一协议并不存在。因此,广州供电分公司及其北区营业部既非所有者也非维护管理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宾发物业公司则认为死者的死亡地点在乐得花园的小区之外,自己作为乐得花园的物业管理者,对于发生在管理范围之外的事故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那根被疑发生漏电的电线杆,虽归乐得花园所有,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配套的供电设施的维修、养护仍由专业单位负责。 第四被告黄边村经济联合社则认为,不能因为被疑发生漏电的电线杆下有一根属于自己的农用电电缆,就可以被认为是事故责任人,“我们这根电缆的漏电防护是国家标准的2000倍,漏电决不可能。” 市市政园林局作为第五被告,开脱得最为“理直气壮”:该局只是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的行政管理机关,对市政设施引起的民事侵权并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该局根据有关文件只对白云区的九条“市政路”享有管辖权,而事故发生的黄边南路恰恰不在之列。 案情关键词 死因是“漏电”还是“触电”? 原告的律师,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左根元律师对被告方一再引用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条文持有重大异议。左律师认为,本案电击死人是一起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严重后果,而非通常意义上的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时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表明,事发当日,该路段马路积水确实带电。既然在不该有电流的地方产生足以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流,必然是电力运行发生了不正常问题或电力设备发生了漏电。死者走在大马路上被电而亡,在这起“漏电事故”中是一个“纯正”的受害者。本案是漏电事故致人死亡,应认定为一起“责任事故”。左律师在庭上强调,明确“漏电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对于公正、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确定举证责任至关重要。 举证责任应归被告还是原告? 被告方则认为,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应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确有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并提供证据表明该电力设施确有漏电、何处漏电。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关于“触电事故”的有关司法解释,而应适用《电力法》之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漏电事故,属于电力运行事故的一种,因此本案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对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履行举证责任。 原告律师强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已完成了如下举证责任:1.人身受损害与漏电的事实;2.死亡原因;3.受害人无故意。至于究竟是哪个环节、哪个部位发生了漏电,这不是受害者一方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不是其所“能够”承担的举证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