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欠薪 劳动监察有权处罚省劳动监察总队长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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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0:5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11月19日讯(记者刘艳)国务院日前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引起了社会关注,今天上午,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刘良平结合劳监执法人员日前的执法工作,解读了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刘良平表示,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大的变化应该是处罚力度加大了,而且操作性很强,给日常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法规依据。 处罚主体变为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实施后,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将不再以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的名义发出处罚决定,因为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不再是原来的“授权”执法。这也就意味着,劳动检察执法部门今后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叫给作出后,要交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查,然后再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发出处罚决定。 处罚培训鉴定机构有法可依 每年春节过后,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重点,但是对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来说,原来却没有可依据的相关规定。刘队长告诉记者,以前在执法过程中,明明知道个别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但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只能责令整改,一张通知书不痛不痒,很多时候没有太大的效果。 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劳监执法人员可以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同时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骗瞒社保行为处罚更明确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逐步铺开,出现了不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瞒报职工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刘队长告诉记者,他们的执法人员有一次根据社保部门的要求去对6位冒领养老金的人进行执法,但执法人员在冒领人的家门口守了几天,最后却没能作出处理。而且在原有劳动监察相关规定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时没有办法追回全部的金额。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工头也跑不掉了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包工头欠工人工资,发包的建设公司得负责任,因为包工头为非法用工主体。根据新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这也就是说,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将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包工头等非法用工主体进行处罚。 部分经济处罚没有限高 刘良平告诉记者,即将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变化最大的就是经济处罚的力度上,一些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金额加大,一些甚至取消了处罚的最高限额。 处罚金额加大的如无理抗拒、阻扰执法、拒不改正或不旅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经济处罚的最高限额由1万元增加至2万元。 据介绍,在现有的相关规定中,经济处罚的限额最高为3万元,这种限高给了一些用人单位违法的空间,尤其是一些比较大的用人单位。如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安排职工培训执证上岗,而对于一些用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宁愿交最高的罚款,也不愿意为每位职工花上几百元进行培训。 而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作者:刘艳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