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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1:28 新华网

  新华网云南频道11月20日电(吴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司法、财政、卫生、民政等有关领域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通知称,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执行人,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当事人申请,提供缓、减、免执行费的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民事诉讼代理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先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当事人申请,提供缓、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当事人申请,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缓、减、免收鉴定费;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给予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相关证件查询有关档案免收查询费。(完)(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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