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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两学生住旅店身亡 店主被判负主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1:31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1月20日电(沈汝发、陈立烽)福建省永定县两名未成年学生在永定县城的某旅店住宿,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进行一审判决,旅店店主苏某和吴某被判负主要责任,分别赔付两名孩子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各5万多元。 2004年1月24日,两名未成年学生郑某洋、谢某华在廖某带领下到永定县城的某旅馆住宿,经廖某介绍郑、谢二人是其亲戚后,被告苏某同意让无身份证的郑、谢二人住宿,并让服务员温某对二人进行住宿登记,郑某填住宿卡,谢某交了50元。温某将二人安排在401房。25日上午,温某欲打扫客房卫生时敲401门没反应,用钥匙也打不开,下午5点多钟,被告吴某到401房敲门没有反应,打电话到401房,无人接听,被告吴某觉得异常,即将401房撞开,并拨打120和110电话。永定县医院医生到达后,发现房间窗户紧闭,卫生间煤气阀门未关,热水器的喷头在流水,郑某、谢某已死去多时。事故发生后,经龙岩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定郑某、谢某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某明知郑某、谢某是未成年人,且无身份证,仍同意其二人住宿,并将二人安排在同一房间,双方之间已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苏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未提供充分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住宿条件,401房卫生间无窗户,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又无排烟道,热水器因燃烧不完全,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排放在室内,致郑某、谢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被告依法对郑某洋、谢某华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郑某、谢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负次要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本案中,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苏某在提供服务时,有对未成年的郑某、谢某说明使用热水器的正确方法及不正确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因此推定被告有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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