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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万元存款被冒领 储户状告农行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2:56 新华网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11月20日电(赵海军)日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因3.6万元存款被冒领而将农行告上法庭的储户郭巧掌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郭巧掌用自己外甥女郭小丽的名字在农行呼市迎宾支行东影路分理处开户,领取了存折和金穗借记卡,至2003年12月12日,她在这个账户上共存入36057.03元。

  2004年1月6日,郭巧掌持存折去开户行取款,被操作员告知密码输入错误,操作员设置新密码后进入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账户上只有57.03元,36000元不翼而飞。查找后,郭巧掌发现金穗借记卡已丢失,遂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报案。

  警方向农行内蒙古分行发出协查通知后,该行个人业务处回复了查询结果:密码是2003年12月18日通过存折账号修改的;取款时间是2003年12月19日,地点是乌兰察布市一个没有监控器的储蓄所;密码修改未通过电话银行系统(包括银行卡、折);在2003年12月18日内蒙古农行系统改过密码的自动柜员机账号清单上,没有郭小丽的名字;密码修改网点、修改操作员无法确认。

  查询结果公布后,警方的侦破也陷入了困境。“破案的关键是确定修改密码的网点和经手人。这两点不能明确,案子就难办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官格日勒对记者说。

  在往返农行20多趟维权未果、被冒领存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下,郭女士将农行呼市迎宾支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郭巧掌的委托代理人诉称,按农行的规定,储户存支款时必须持折或卡再输入密码,才能进行交易,而原告的36000元存款是被人修改密码后提走的,这完全是被告疏于管理,在业务交易中把关审查不力造成的,被告应赔偿原告被冒领的存款。

  农行呼市迎宾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则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主要原因是原告挂失的时间是在钱被人取走后,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受理挂失前或挂失时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原告挂失是在存款被取走后,而且也未提供出是由于被告违规操作导致密码被人修改的证据,故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郭巧掌表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完)(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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