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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公”游本昌告天津某家具公司侵权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5:32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11月20日电(王海亮、张彦杰)当年“济公”的扮演者、著名演员游本昌作为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侵权纠纷,日前经天津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认为原告起诉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3年年初,被告天津百仙家具工贸有限公司和原告游本昌经中间人天津煊宇文化传播公司及赵某某介绍相识。当年1月10日上午,原告来到被告经营的天津盘山家居广场时,被告举行了盛大的欢迎仪式,并在广场正门悬挂了“热烈欢迎百仙家具形象代言人游本昌先生(济公扮演者)光临盘山家居广场”的巨幅横标。原告在参观该广场后题词,并和有关领导和职工合影留念。随后,由天津蓟县电视台为原告拍摄了企业广告宣传照片。同月16日,煊宇文化传播公司收取被告交纳的“游本昌肖像广告费”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一张。随后,被告便用宣传照片制作了广告牌,并悬挂在天津蓟县中昌南路盘山家居广场大门上方及路边电线杆上。

  2004年5月14日,原告游本昌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言明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姓名和肖像用于被告生产的“百仙”家具宣传牌上,构成了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广告宣传牌,向原告赔礼道歉、进行经济赔偿。后被告将广告牌摘下。成讼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并销毁相关广告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庭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系从事经营的企业,邀请名人为产品作形象代言人,显然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提高知名度、扩大销量。原被告本不相识,经过中间人介绍,原告来到天津蓟县作为被告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进行拍照并题词,应意识到是用于广告宣传的,故原告以被告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营利为由,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肖像,且双方此前未就使用期限作出约定,因此被告应停止使用。但双方产生纠纷后,被告已将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广告牌拆除。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告游本昌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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