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法治视线:闹市赶牛伤行人被判赔偿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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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6:33 新华网 |
新华网郑州11月20日电(李钧德、郭丛生)一农民购买牛犊后,付给另外一农民费用5元,让其将牛犊牵出闹市区。岂料这头牛犊不安分,竟将一六旬老太太撞伤。日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牛犊主人张卫赔偿受害人田云各种损失3069元,牵牛人王贵赔偿7163元。 2003年12月31日,登封市送表乡马窑村农民张卫,在本乡牲畜交易市场购买了一头牛犊后,因需要办理其他事情,便付费5元,让同村农民王贵代将牛犊牵回他的家中。为了节省路程,王贵收费后牵起牛犊,便从闹市区径直穿过。当行至人多处,牛犊受到惊吓,突然挣脱缰绳向前跑去。待王贵赶紧上前拦住时,牛犊已将正在购买物品的本乡65岁农妇田云冲撞倒地,造成九级伤残,经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方才痊愈。事后,田云在向张卫和王贵索赔损失未果的情况下,只好将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田云被牛犊撞伤后,起诉责任方承担赔偿,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对其请求赔偿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在责任分担方面,被告张卫作为牛犊的所有人,将没有驯化过的牛犊交与王贵管理,造成原告田云伤残,理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原告损失总额30%的责任。被告王贵在接受报酬后,即成为牛犊的管理者,但其在管理牛犊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原告损失总额7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