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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法院推出“试验离婚”制度 夫妻双方经调解无效可在“试验期”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08:52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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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某法院推出“试验离婚”制度,法官如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无效,经双方同意后达成承诺,在一段时间内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处于一种“实验离婚”状态。至今有7起离婚案件实行了“试验离婚”,其中6对夫妻已和好。
河北一法院推出“试验离婚”制度 夫妻双方经调解无效可在“试验期”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图)
多棱镜

  依照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手续简易,既不要开证明,1个月的调解期也不再成为离婚的必经程序。因此,试验离婚更有必要,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准确地说,应该称作“婚内分居”。因为是“试验”,而且是由第三方参与协调的“婚内分居”,就没有必要加上“离婚”的字眼。

  乐观 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试验离婚,能给当事人的心理准备一段从失落到独立的过渡期。在这过渡期中,双方可以在冷静中客观主动地重新检查自己,体味对方的长处,想想自己的不足,验证自己在无对方的日子里是收获快乐、自由,还是因此而觉得无助、茫然,甚至痛苦。有了这缓冲期,就不至于因意气用事而做出错误的抉择。

  尤其是依照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手续简易,既不要开证明,1个月的调解期也不再成为离婚的必经程序。因此,试验离婚更有必要,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陈英旋)

  提议 应尽快推广试验离婚

  离婚对双方、下一代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使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西方国家,在离婚前也有“分居制度”。为何我们不能有类似的“试验离婚”制度,让打算离婚的家庭冷静一下呢?这样做,固然不能救回那些分崩离析的家庭,但最起码能挽回因一时冲动而造成的错误,这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试验离婚”应该尽快加以推广。(翟嘉仪)

  冷眼 “试验离婚”弊端多

  乍看“试验离婚”制度成效卓著,似乎是解决草率离婚问题的一剂良方,然而细细想来,它其实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试验离婚”制度不利于社会稳定。离婚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及财产上的法律后果等等———即使是“试验离婚”同样需要面对这些问题。

  其次,“试验离婚”制度有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夫妻双方的家务事,法院不应轻易介入,否则一旦出现在“试验离婚”阶段一方强行要求对方履行夫妻义务等类似的情况,法院就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司法权威也随之受损。

  最后,如果说为了防止草率离婚免得夫妻双方离婚后反悔就实行“试验离婚”制度,那么以此类推,为了防止草率结婚免得夫妻双方结婚后反悔,是否就该实行“试验结婚”制度呢?显然不行,毕竟试婚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既然如此,“试验离婚”制度的存在又有何依据呢?

  因此,笔者认为“试验离婚”制度大为不妥,应该马上禁止。(陈彦佳)

  第三只眼

  称为“婚内分居”更准确

  这种“试验离婚”实行法律上婚姻未离,夫妇双方人先离,让双方的离婚念头先冷一冷。这既没有干涉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又运用“缓冲地带”让双方从一时冲动中冷静下来,使一部分行将破裂的夫妇重归于好。通过暂时分离的亲身体验,回味到家庭的温暖,更加珍惜完整的家庭,这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对7起离婚案件实行了“试验离婚”,其中6对夫妻已和好。实践证明,“试验离婚”方法是可行而有效的。

  不过,“试验离婚”的方法,问题在于该不该由人民法院来操作。因为《婚姻法》是严肃的,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只有结婚和离婚自由,没有其它任何中间道路可走。南京市是由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进入“试验离婚”阶段的,即在夫妇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而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给婚姻一个缓冲区。使双方在远离婚姻生活的环境下,冷静地对婚姻进行反思。从“合”到暂时“分”,有可能走向新的意义上的“合”。准确地说,应该称作“婚内分居”。因为是“试验”,而且是由第三方参与协调的“婚内分居”,就没有必要加上“离婚”的字眼。

  尽管此法可能对部分夫妻有效,有一点必须明确:“试验离婚”或“婚内分居”并不是人民法院解决所有离婚案件的灵丹妙药,也不必作为离婚的必经之道。(孙金栋)(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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