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持枪抢劫取款人 张富等3人在秦皇岛被判死刑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0:00 新华网 |
新华网河北频道11月20日电(董智永、丁力辛)张富、李建英、王洪伟三名被告人以取款人为主要目标持枪抢劫,打死打伤数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等罪,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特别严重,11月19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张富、李建英、王洪伟3人均系黑龙江省拜泉县人。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10月29日,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李建英先进入一家银行储蓄所内寻找抢劫目标,发现穆某提取现金后,张富、李建英、王洪伟3人跟踪穆某至邮电小区,持小口径手枪、尖刀抢劫穆某人民币1.3万元。2002年11月5日,张富、李建英、王洪伟、姜雅红窜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姜雅红先进入一家金融超市内寻找抢劫目标,发现林某提出大额现金后,4人跟踪林某至秦皇小区,持小口径手枪对林某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3.2万元。2002年12月1日,张富、李建英、王洪伟窜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李建英先进入一家银行内寻找抢劫目标,发现刘某提取大量现金后,3人跟踪刘某,张富用小口径手枪将刘打死,抢走人民币5万元及手机一部。2003年10月3日,张富、李建英、王洪伟窜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李建英先进入一家银行内寻找抢劫目标,发现柴某、熊某提取巨额现金后,通知在银行外等候的张富和王洪伟。张富、王洪伟尾随2人至一停车场内,分别开枪将柴某打死、将熊某打伤,并抢走人民币20万元。张富、李建英、王洪伟还用类似的手法在吉林、黑龙江等地多次作案。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张富、李建英在1990年至2001年间,在黑龙江、广西、吉林等地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财物,杀死一人,致伤一人,抢劫现金3.27万元、存折两个及部分物品;张富、李建英、王洪伟于2002年5月30日将与其发生口角的常某杀死;张富、王洪伟于2004年4月22日晚在辽宁省盘锦市一家典当行盗窃人民币7800元、债券1.3万元、黄金4040克、小口径手枪两支及部分子弹。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对张富、王洪伟数罪并罚,决定分别对二被告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李建英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姜雅红有期徒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完)(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