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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赔偿后要求保险理赔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0:1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北京首例机动车车主对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绝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林4万元。

  机动车撞死行人后,在事故原因无法确认情况下,车主需依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无过错赔偿,但只知道“有责赔付”的保险公司却按照惯例认定:“没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就没法赔”。

  “第三者险”理赔不须责任划分

  今年8月,车主周林名下的一辆已经投保的起重车行驶中将一骑自行车者撞倒轧死。由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通队无法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队调解下,周林一方给付死者亲属10万元,作为“无过错赔偿”。事后,周林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法官认为,周林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即5万元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合同》虽然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所以不予支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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