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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信函损害经销商信誉 市中院判3被告赔礼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1:39 大华网

  本报讯市中院日前审理汕头浚泓有限公司诉二家外地医疗器材公司和一家本地医用设备公司损害其商业信誉案件,一审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商业信誉,判决各被告应在汕头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2003年1月1日,汕头市浚泓有限公司与外地二家医疗器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浚泓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为其指定的经销商。签约后浚泓公司一直依约在汕头地区经营上述两公司提供的医疗产品。2003年5月1日,二家医疗器材公司又指定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合法经销商,同样在汕头地区经营其医疗产品。之后,浚泓公司接到汕头市一些医院询问究竟谁是二家医疗器材公司的合法经销商,并得到这些医院提供的外地二家医疗器材公司发给医院的函件,其中2003年6月13日发给汕头市中心医院的函件称,医疗器材公司的销售人员发现浚泓公司销售批号为R4UE4G的SDH25系列产品,而医疗器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过批号为上述批号的SDH25系列产品”,以及2003年8月12日给汕头市各医院的函件称,2003年5月1日,医疗器材公司已经终止与浚泓公司的业务合作,而浚泓公司还谎称是其合法经销商,对其欺骗的行为深表遗憾,并无法保证浚泓公司出售该公司的产品属正规进货渠道的产品,公司在汕头地区的分销商为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等等。其中2份函件上还加盖有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印章。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汕头市浚泓有限公司与被告外地二家医疗器材公司关于终止经销合同的问题,双方并没有协商过,原告在不知道医疗器材公司单方终止经销合同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其经销的产品并无不当。被告发布上述函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造成多家医院向原告质疑,对原告经销的产品产生怀疑,虽然二家外地医疗器材公司并非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但他们将上述函件交由与原告同业竞争对手被告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发送给医院,目的是终止与原告的合作,扶植另一经销商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汕头市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虽然只在外地二家医疗器材公司发出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的部分信函上盖章,但函件的内容与其本身有直接关系,同样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的损害。(本报记者)(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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