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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参团出游摔伤 金平区消委会:旅行社应负责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1:57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李冠杰)旅客参加旅行社组团出游摔伤,旅行社该不该为此负责?近日,市民谢女士遭遇此事,旅行社和相关的保险公司都认为事故并非旅行社失职或疏忽造成,不应由他们负责。而金平区消委会受理此事后则认为旅行社要为此负上道义上的责任。经调解谢女士终获补偿3000元。

  今年9月,谢女士报名参加了市区某旅行社组织的潮州一日游。当天上午,当谢女士兴致勃勃随着旅游团来到潮州沙洲公园游玩时,不小心摔倒了,并顿感大腿酸痛乏力无法爬起来。同行人员和旅游团导游赶快把她扶起,并送回汕头到中医院诊疗。经诊断,谢女士这一摔造成股骨粉碎性骨折。谢住院治疗,共花了约2万元。因伤痛是在参团出游时发生的,因此谢及其家属认为旅行社应为此负一定的责任。旅行社遂将谢家的要求向其公司一直投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并不是因为旅行社的过失或疏忽,因此不属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据此,旅行社也表示自己不应为谢的摔伤负责任。谢及其家属和旅行社交涉无果后投诉到金平区消委会。

  金平区消委会认为,谢女士的摔伤虽然不是在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或生活场所发生,而是在公共场地因个人原因造成,但旅行社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单位,必须为谢的摔伤负上道义的责任,对谢的医疗费进行一定补偿。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一次性给3000元的补偿,谢家表示同意。(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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