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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嘲笑“海龟”博士的公证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0:04 红网

  11月17日《信息时报》报道了一些公民到广州公证机关办理另类公证遭拒绝的案例,如,一位留美归国博士要为一份6000字的婚前协议作公证,不仅遭拒,且被公证员笑话——报道中表述为“忍俊不禁”。尽管这些被拒绝办理的公证不无常人看似可笑的要求,然而,却都是当事人认真思考后自主的选择,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如果剔除其中的不合理成份,就可以看到,这些另类公证需求,反映了法律如何在利益多元化社会里为公民日益扩大的需求服务的问题。

  公民的另类公证需求,是对已经22岁的《公证暂行条例》与时俱进的不满和亟待升级的呼吁。22年前,法制建设重新起步不久,这部具有改革开放应急功能的行政法规,现已很难适应今天的社会发展需要,不仅公证业务范围应扩大,公证机关本身的体制、机制也亟待改革,当律师已经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由国办国有变成合伙制为主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时,公证处却仍守着条例享受“国家公证机关”的待遇,错证既不承担行政责任,也难以追究民事责任。因此,《公证暂行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的呼声非常强烈。

  公证,是社会中介性法律服务,相对于个人的“私证”,这种国有事业单位依法作出的证明无疑更权威、更公正、更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证处和社会都需要厘清一个基本概念,即公证不是公证处对当事人行为的担保,而仅仅是一种证明。以留美博士的婚前协议公证要求为例,在现行公证条例范围内完全可以给其出证。因为,博士要公证的,只是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的一份协议,属于“证明合同(契约)”的业务范围,至于协议里面包括了双方约定的每周两次做爱、以及做爱质量如何等内容如何执行,完全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人家并不要求公证处为万一不能履约承担连带责任,公证处拒绝这份协议,就没有法律依据。博士夫妻完全可以依法向当地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与此相类似,“一份丈夫向妻子作出的不嫖妓保证书”、“妻子以财产平衡丈夫忠诚”之类被拒绝的公证,实际都可以出证,这样的公证书,至少证明曾有这样的保证书和财产与道德平衡协议,这正如普通经济贸易合同公证书不必为日后履约纠纷承担连带责任一样。

  当然,公证并非要无条件满足一切人的要求,像要求作处女公证,就是公证处无法掌握、判断,而难以操作的事,如果当事人要为一份医院关于其某年某月某时是处女之身的鉴定作公证,则又具有可行性。

  加快公正立法改革的步伐,积极研究、回应人民群众对公证事业的正当需求,而不是嘲笑不无瑕疵的需求,是公证服务亟待突破的法律服务瓶颈。为什么那位博士会对在美国非常平常、在中国却遭拒绝的一份婚前协议公证“一脸的不理解”,恐怕不能简单归结于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别,而要从法律服务的本质与实践上去找原因。观点撞击:(红网:徐晓)(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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