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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不符基本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5:07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新华社香港11月21日电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21日在回应个别议员的言论时重申,特区政府不会就政制发展进行“公投”,因为“公投”既不符合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也无助于社会就2007、2008年两个选举办法凝聚共识。

  发言人表示,香港应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6日的决定,推动政制发展。发言人说,基本法已订明具体程序,任何就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选举办法的改动,必须获得立法会2/3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发言人说:“‘公投’的建议已超越了基本法所规定的修改机制,既无需要也不恰当。”

  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将于今年年底前发表第四号报告。这份报告将归纳自第三号报告公布后专责小组在过去5个月所收到的全部意见。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1月22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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