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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部卷款十六万余元 四十多客户受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8:16 新华网

  江淮晨报讯(肖献松)因为托运部经营不善,为弥补损失竟然想到携客户的货款逃跑。日前,合肥新站区一货物托运部卷款逃跑案在瑶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据悉,此案是从2003年以来发生的多个托运部逃跑案中,第一个开庭审理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28日至8月27日,被告人彭某任合肥新站区捷大装卸货物托运部合肥至芜湖线路负责人。托运部的一般操作流程是,先由合肥的客户将货物交由托运部运送到芜湖的接收人,对方在接到货物后,将货款交给托运部在当地的经办人,并汇入托运部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彭某负责在合肥接收客户托运的货物并在收到汇款后,支付给合肥的客户。但因为该托运部长期经营不善,不但没有赢余,还一直做着赔本的生意。被告人彭某和托运部另一线路的负责人都很着急。为了弥补损失,他们决定卷款逃跑。2003年8月27日夜里,就在被告人彭某接手专线一个月的时间,被告人彭某和另一线路的负责人约好:“收取货款后逃跑”。而此时,已先后有40多人将价值16万多元的货物交给托运部,后彭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作为托运线路的实际负责人,在履行托运合同过程中,与他人合谋将货款收回后潜逃,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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