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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来保证农民工的休假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2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汪金友

  乍一听,这是一条很不错的消息,“农民工也有休假权”。而且消息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称,该部法制司近日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明确指出:“农民工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还说:“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其实,这算不上是一条新闻。因为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对此早已有了明确说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农民工也是劳动者,也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也理应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

  而实际情况如何呢?据全总《2003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我国多数企业没有完全实行国家法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农民工工作时间较长,其中私营企业每周平均工作50.5小时,完全执行工时规定的仅占15.8%,外商投资企业工时也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这个数字说明,尽管《劳动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了10年,尽管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都在说要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可到现在,有84.2%的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仍然没有享受《劳动法》,仍然没有得到“休假权”。

  当然,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可如果去问一问正在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他们敢吗?他们能吗?他们有这个条件吗?他们有这个勇气吗?如果撂下手里的活,到上边去投诉自己的包工头,他们这个饭碗,还能端得下去吗?

  所以说,与其让处于弱势的农民工自己去“讨”这个休假权,倒不如我们的公权部门,通过积极主动的工作,把这份应得的权利“送”给农民工。具体工作,可以分以下几步操作:第一步,由当地的有关部门,比如说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宣传部门,把有关的报道、数字、情况、法律送给本地的党政领导看一看。第二步,如果当地确实存在这个现实,那么党政领导就要承认这个现实,正视这个现实,重视这个现实,知道在自己管辖的“地盘”上,还有很多农民工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第三步,召开一个协调会,把有关的部门领导都请来,问一问他们,为什么明明知道农民工没有享受休假权,却仍然不采取行动。看是谁“不作为”和“充当阻力”。第四步,派上几个检查组,一家企业一家企业地查一遍。发现强制工人加班加点的、不安排农民工休假的,一律从严查处。第五步,建立休假监督网络。把监督内容、监督电话、监督部门、负责人员、处罚办法等,发给每个农民工一份,并定期回访,不定期检查。

  说起来难,做起来其实并不难。而且不论难与不难,我们都得认真去做。因为任何法律和法规,既然立了,就得执行。如果立而不行,说而不做,那失去的就不仅仅是党和国家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公民的信任。(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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