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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等于标准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2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本报记者汤碧琴

  本报近期有关“部分企业对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置若罔闻,仍在公开发布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工信息”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密切关注。近日,又有外来务工人员向记者反映:厂里的经济效益不错,但我们每天加班加点累得要死,工资只有600多元。而老板说,你们应该满足了,我们可是严格按政府规定发给标准工资的呀。他们对此感到不解:难道最低工资就是标准工资?

  针对有些企业经营者对政府的有关规定断章取义的作法,记者特地走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得到的回答是:最低工资不等于标准工资。

  月工资不得低于这条杠

  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560元、620元两档,比去年调高了80元和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4.8元、5.4元两档,比去年调高了0.5元和0.7元。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统一为5.4元。

  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刚性规定,是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任何企业在发放工资时都不得低于这条杠。

  没有“标准工资”这一说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认为,标准工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实行多种分配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职务工资等。具体到一家企业,他们可以实行一种工资制度。但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

  市职工维权中心有关人士认为,所谓的“最低工资就是标准工资”,实际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似乎职工的工资已经处于中等水平,用不着再加工资了。他以本市的一家服装企业为例:当职工产值做高了时,厂方就压低计件工资;当职工的产值难以提高时,再稍微提高点计件工资。即使加班加点,职工的月工资也只是维持在六七百元,始终停留在最低工资水平上。这看似没有违反规定,但实际上无形中克扣了职工的工资。(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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