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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3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佛山讯 (记者李春先)接受别人委托的订单,加工了第三者的专利产品,加工企业需不需要承担责任?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家专利侵权官司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无论基于什么原因生产了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均可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受人委托加工侵权产品的被告企业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赔偿损失3万元。 专家认为,这宗专利侵权官司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加工企业不能埋头生产不问订单出处,一定要了解市场、了解产品和订单的来历。 专利产品对面卖侵权品 据佛山市雅士高夫公司有关人员介绍,该公司于2003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梦幻马赛克)砖”的外观专利,2003年10月获得专利权。专利图片砖体呈长方形,内部分割为横向排列8个、纵向排列12个马赛克。各单体马赛克均为略凸起立体台面,马赛克台面与地砖底座间分别形成4个梯形渡面。 今年3月,该公司有关人员在一家大型专业陶瓷市场,发现一个陶瓷销售部销售的瓷砖外观与自己的专利产品极为相似,于是购买了两个型号共5箱瓷砖回去进行比较,发现这种砖砖体呈正方形,内部分割排列8个、纵向排列8个马赛克。各单体马赛克均为略凸起立体台面,马赛克台面与地砖底座间分别形成4个梯形渡面。除了“长方形”与“正方形”的区别,其他细节完全一样。 更有意思的是,该公司还发现,其在北京的销售部对面,这个品牌的同样产品也公然在销售,但价格却比自己的低1/3。该公司于是向侵权企业发出警告信,但对方不予理睬。该公司决定将对方告上法庭。 被告叫屈:受托生产不应代人受过 被告佛山×美公司在开庭时辩称,他们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亚公司委托其生产的,实际上是××亚公司的产品并以其名义进行销售。因此,×美公司不应成为被告而代人受过。 法院认为,×美公司与××亚公司的关系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无论被告是基于什么原因生产了侵权产品,原告作为权利人均可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美公司又提出其生产的产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形状不同。法院在庭审时经过技术对比认为,被控产品虽然与原告专利在砖体整体形状上不同,但其他细节与原告专利完全一致。仅仅将砖体形状由长方形改为正方形,这一改动并不需要相关技术人员付出任何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这种区别一般仅仅是因施工需要而定,在使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其作为建筑材料从外观上并不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因此法院对被告的答辩理由并未采信。 加工企业要了解产品市场 佛山市一家律师所陈律师及佛山陶协有关负责人均认为,这起专利侵权官司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加工企业不能不问订单出处埋头生产,一定要了解市场了解产品和订单的来历。 这些年来,不少“制造型企业”,不管前期设计和终端销售,只要接到别人的单子,就埋头生产,法院对这起官司的判决告诉这些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一样需要了解市场,要了解加工的产品是不是别人的专利产品,否则就会“莫名其妙”吃官司,不但赚不到辛苦加工生产的钱,还要代人受过,“赔了夫人又折兵”,到那时“喊冤”也来不及了。(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