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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拖延当事人权益受损谁之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0:11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我是一名退休工人,在此向贵报反映因晴隆县法院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情是这样的:1999年8月至2002年11月,王兴伦(晴隆县人)与他人在兴义市雄武乡合伙开发金矿,我投资3万元与王兴伦合伙占一股份。在此期间,合伙经过经营结算,王兴伦共计借欠我11350元钱,王兴伦书写欠条一张交给我为凭。事后我多次向王索要此款,被王均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之下,我向晴隆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兴伦归还上述欠款。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借欠款属实,于2003年6月4日作出判决,要王兴伦在判决生效后的2个月内给付我11350元。

  但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王兴伦并没有任何给付表示,且强调无力偿还。事实上,王此时在晴隆县防疫站工作,有稳定经济收入,并有一套住房,完全有偿付能力。于是在2003年8月6日,我向晴隆县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并缴纳了执行费用。9月,经法院调解,王兴伦答应在2003年底先付2000元,余下部分从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当时,法院领导还表示由法院担保,所以就暂不拍卖王兴伦的房产。然而王并没有兑现承诺,至今没有向我支付一分钱。期间我不断向法院反映,法院只是口头表示由他们负责,却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至今年10月,法院突然打电话告知我,王兴伦已经不再上班,工资无从扣起,至于王的房产也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所以法院现在已无能为力了。

  我不明白,从我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1年多时间,在王兴伦不依照法院调解兑现承诺,我多次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没有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使得被执行人(王兴伦)有了充分时间转移资产(房产抵押给银行),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这起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该谁负责!在此请求上级法院部门予以认真调查处理。

  作者:岑正明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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