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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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0:36 乌鲁木齐晚报 |
个人所得税由于与大家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其交纳一直以来都为广大纳税人所关心,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与年终取得双薪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问题,现就这两种情况谈谈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如需交纳那么又怎样交纳呢? 答: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新地税发[2002]75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新疆地区全区统一确定为22000元/年)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减去上述两项后,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一个工作了10年的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取得单位100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同时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4000元,此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00000—(22000×3)—4000=3000030000/10=3000 [3000-(800+400)]×10%—25=155155×10=1550 该纳税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550元。 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终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2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2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假如一个人每月工资薪金为1300元,该月此人该工资薪金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800+400)]×5%=5元;如此人本年度多发放一个月工资1300元,那么此1300元直接乘以适用税率10%减去速算扣除数25等于105元,因此该纳税人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05元。 如果上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为1100元,该月工资薪金不予交纳个人所得税,多发一个月工资后合计为2200元,那么该纳税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于[2200—(800+400)]×10%—25=75元。:(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郭霞 (来源:新疆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