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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助困提要求 困难群众打官司不再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1:58 新华网

  针对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云南省10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提出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情况,设立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缓、减、免收有关费用的司法救助。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凭具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仲裁费的书面申请,提供缓、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

  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登记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凭具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及当事人缓、减、免交鉴定费的书面申请,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缓、减、免收鉴定费。

  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档案、建设(规划、房产)等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给予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凭具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本人的执业证书查询有关档案免收查询费,复印档案资料的,按成本计收复印费。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所掌握的本地经济困难群众的情况,及时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筹措资金,建立经常化、社会化的法律援助经费捐赠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共同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完善和发展。(玩)(李丹丹)(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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