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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男女“私情”公证 赞成还是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7:12 人民网

  新闻点击:信息时报:

  日前,一位留美博士归国后,到广州市公证处提出单独约见公证员,希望公证处为他近6000字的婚前协议进行公证。在夫妻生活方面,规定每个星期性生活不得少于两次,质量标准为令对方轻松愉悦;此外,购物方面规定每年购买衣物不得超过两千元,超过部分要经过开家庭会议通过。公证已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回避的事件。然而,作为规范公证行为的法规,原有的《公证暂行条例》已显得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运行中屡遇尴尬。评说链接:成都晚报:

  公证处作为公权力的象征,不仅仅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同时代表的还有国家的法律和信用。尽管公民的公共社会价值观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试图把技术鉴定和法律公证当做万金油来涂抹的人,明显有误用之嫌。人格缺失和观念陈腐,会把国家信用完全当做束缚婚姻和爱情的“裹脚布”,如果让类似“做爱次数”得以公证,很明显是把国家公权过滥地介入到了公民婚姻领地,造成泡沫公证的泛滥,使得公证事业因流于形式而贬值,如此公证滥用势必丧失公正底线。

  法律不是万能的,公证更不是一交钱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妻子成为“做爱机器”,该到公证规定的做爱时间就“轻松愉悦”、准时定点地“开工”。公证可以保护你的婚前财产,但要让它保卫爱情、婚姻甚至是“做爱次数”,就无疑是在做缘木求鱼的美梦。人民网:

  将夫妻“私情”纳入《公证法》的范畴,关键不在于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而是在于当前一部分人观念上的不适应。国人重情义、讲情面,夫妻关系靠道德和感情维系,不希望渗入依托外力来调节双方关系的法律程序。其实,如果将双方的承诺、诚信以公证的方式明确下来,感情就有了更加牢固的基础。在夫妻关系充满变数的今天,以法律形式体现弱势者的多方诉求、保障弱势者的合理利益,可以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减少弱者对另一方的人格依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了公证文书,一些繁杂的“家务事”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依托法律程序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编辑点题: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人们的价值需求也正在向多元化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对男女“私情”进行公证当属正常,面临男女“私情”公证的挑战,你持什么样的观点呢?欢迎网友各抒己见,把看法写入留言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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