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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孩子置于可能的危险环境中就是虐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0:19 红网

  先后读到中外两则相关的新闻,一则是四川省南充市有一对夫妻因钥匙被反锁家中,两位市民采取了这样的做法:用尼龙绳拴住女儿并将女儿从高楼往下放,想让女儿从空中入室,不料绳索断裂,小姑娘从空中坠下摔死。并且当时小姑娘有点害怕,跟父母说:“爸爸,我怕……”她的父母对她说:“不怕,爸爸拉住绳子的!”(11月22日《华西都市报》);另一则是英国一名单身母亲近日为出国观看足球比赛,把12岁和6岁两个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两日,并且让他们自己上街买东西吃。这位母亲已被逮捕,受到虐童罪的指控。(11月22日《京华时报》)

  将孩子置于危险环境中就是“虐待”,已是大多数国家的文化共识,也正是基于这种共识,一些国家将年幼孩子单独置留的行为视为犯罪,这也是该英国妇女受到虐童罪指控原因。但国人对此似乎并不认同,往往并不认为将孩子置于危险环境中就是“虐待”,比如让一位新疆的三岁男孩在无任何保险措施的情况下高空走钢丝表演,其家长还要为其申请XXX记录,该行为不仅鲜见遭到谴责,中央电视台还将该表演用到一栏名为“想挑战吗”的节目中,这足见国人对此的认可。由此也就出现了用绳拴住8岁女儿悬身取钥匙送掉女儿性命后,尽管父母“惊慌失措”,但并没有有关部门前来追究该女孩父母所应承担的涉嫌“虐童”责任。对比英国那位母亲“虐童罪的指控”,我们的法律系统显然对孩子涉嫌受虐的司法救济不够。

  在国人心目中,自己的孩子往往不是一个具有“社会”性质的人,而仅仅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往往对孩子颐指气使,随意发布指令而不顾及孩子的自身状况及想法,更不知道如何与孩子“平等”、“平和”、“尊重”的相处。因此客观或主观上把孩子置于危险境地往往也就当成了私事,也就使虐待孩子的现象在现有社会的文化氛围当中,往往不知不觉间就发生了,但其结果往往就扼杀了孩子的健康,孩子的生命。尽管也许仅仅是由于无知,而且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位家长会承认自己是虐待孩子。其实当一个孩子在进行一项危险行为,这时监护人不仅有责任,也有义务约束其危险行为的实施,否则监护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必须承认,面对涉嫌虐待孩子的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也鲜见可以作为可参考和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由于缺少依据,即使想对受虐少年施以救助,也缺少法律支持。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是:轻伤害和虐待案只有在受虐者控告施暴者时,司法机关才能介入,既采用的是“不告不理”原则。

  尽管我国是《联合国儿童公约》签约国,这意味着承诺禁止对儿童的一切虐待行为;固然,我们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用于保护儿童不受虐待,但由于相关实施条例不健全,使得这样一部保护儿童的法规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虽然不断听说一些涉嫌虐待孩子的事情发生,但却很少听说有当事人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一切,也决定了更广大意义范围内的孩子受虐行为得不到追究,从而也就使我们的孩子经常被置于危险之中。因此这不仅需要从立法上更加明确何种行为是对孩子的虐待,对实施该行为的家长进行何种处罚;有关法律责任更应明确,对防止虐待孩子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同样要加以制裁。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的世界,不仅要呼吁家庭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更要呼吁社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救助制度。(稿源:红网)(作者:李坚)(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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