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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起付线降至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2:51 京华时报

  作者: 赵鹏来源:

  本报讯(记者赵鹏)从本月起,本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城市低收入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00元(不含)以上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昨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做此规定。而在过去,救助对象需自付1000元后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通知》根据不同类型的城市低收入人员做了有针对性的救助规定。对于本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他们患危重病、慢性病、常见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危重病患者的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对于城市低保对象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500元(不含)以上的,且影响其基本生活时,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累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另外,今后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城市低收入人员经各种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也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此外,《通知》规定,在此前本市各区县指定1至2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任务的基础上,为了更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医,今后本市将把负责救助的医院扩展到非营利性一级公立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从现在起,医疗救助对象就可在新范围内选定2至3所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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