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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也应组建工会(时代热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6: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潘跃

  有几家著名外国在华企业因为“长期抵制建立工会”,日前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开点名批评,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这些企业尚没有一家“勇敢”地站出来,就组建工会事宜作出明确的回应,更没有对何时组建作出积极表态。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权是工会的神圣职责。我国《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一条还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也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企进入中国,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吸纳工人就业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外企要在中国的土地上持续发展,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尽快建立工会。

  前些年,曾发生过在华外企老板强令中国工人下跪的恶劣事件。近几年,外企老板对工人进行体罚、窥探、搜身等侵犯人权事件屡屡发生。这说明,一个外企,无论其规模有多大、管理有多规范,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制约,就不能完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工会,使得外企中工人的权益得到制度性的保障。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就可以通过工会予以维护。

  组建工会对企业本身也有好处。我国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既要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工会组织主要采用参与、协商、谈判来调整劳动关系,而不采用对抗性的方式(如组织罢工等)来处理劳动争议,这是中国工会与其它国家工会在维权上的一大区别。我国工会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来调动职工积极性,可促进企业发展、经济增长。建立工会并不是和企业对着干,而是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工会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能够培养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职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意见,也是对管理者的有效补充。对于外企来说,职工安心了,企业稳定了,就能持续健康发展,最后达到互利双赢的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外企在华拒建或不建工会的情况,不可能持续太久。外企迟迟不建工会,愈拖损失愈大。这次全国总工会“异乎寻常”点名之后不可能没了下文,预料会采取更具体的对策和措施。何况这是在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外企拒建工会“情况严重”后,采取的一项具体护法维权行动。

  总之,任何坐落在中国土地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按照中国的法律建立工会组织,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对外企来说,组建工会,宜早不宜迟。早建早主动,早建早受益。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23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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