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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强攻不断 律师“把脉”中国足球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7:20 新华网

  昨天,中超7家俱乐部投资人向国家体育总局上书状告足协“霸王作风”,痛陈“中国足协不讲法治,不讲民主和科学决策”。自国安罢赛以来,足坛各种声音都不甘寂寞,孰是孰非争执不休。

  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体育事务委员会的和平、刘忠两位律师,请他们从法律角度“诊断”俱乐部投资人与中国足协之间的是是非非。

  症状一:国安罢赛足协处罚

  诊断:足协的处罚正确,国安没有司法救济渠道源于国际足联、亚足联的规定

  记者:国安不服裁判判罚能罢赛吗?足协的处罚合法吗?国安以没有司法救济渠道质疑处罚合法吗?

  和平律师:国安罢赛的问题,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而是对于其罢赛的处罚是否“合规”的问题。因为罢赛不是权利,是应该受到严厉处罚的行为。我认为足协的处罚是正确的,对于国安俱乐部的这种严重破坏比赛规则、不尊重观众和裁判的行为,应当严厉处罚。

  国安没有司法上的救济渠道,即不能向法院提交其争议,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中国足协的规定正是源于国际足联、亚足联的规定,即:“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那么足协的问题在哪里呢?我认为足协应当修改其“纪律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诉讼委员会工作规范”,参照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引入专业人士,如法律、体育等方面专家来组成纪律委员会和诉讼委员会。

  症状二:互相要求财务公开

  诊断:俱乐部要求足协公布财务有合理之处,足协无权要求各俱乐部公布财务状况

  记者:10月22日7家俱乐部要求足协公布多年的财务,这种要求是否合理?足协随后要求各俱乐部公布其财务状况,足协有这个权力吗?

  和平律师:7家俱乐部的要求肯定有其合理之处,但不一定都合法。要求足协公布多年的财务,这有着非常深层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因为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的商业利益分配不平衡,最重要的商业权利如电视转播权被足协甚至被体育总局剥夺而导致的。如果不存在赛事商业权利被剥夺和分割的问题,我认为俱乐部无权要求足协公布其财务状况。

  如果按照足协章程的规定,足协在处理赛事商业权利的时候将其价格告知各俱乐部,其实足协的收入应该是非常清楚的,无需公布也是可以计算的(与国家队有关的赛事收益除外,这是足协单独享有的权利)。

  每个俱乐部都是公司制的独立法人,足协无权要求各俱乐部公布其财务状况,因为足协章程上没有该规定。

  症状三:改革小组缺“改革派”

  诊断:不合理,中超改革工作小组应允许俱乐部自愿参加

  记者:中超改革工作小组15人中因“改革派”名额较少而受到质疑,足协这样做合理吗?

  和平律师:俱乐部名额少,我认为不合理。要么一家俱乐部都不参加,要么就全部派人参加。而且应该允许各俱乐部自愿参加,因为足球改革是大家的事。(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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