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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已购公房可上市交易 省城房源可增近千万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07 新华网

  来自省直房改办的消息表明,《河北省省直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办法》规定,省直已购公房上市后,该家庭不得再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在省城,房源总量近千万平方米的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工作已全面启动。

  《办法》规定,原产权单位为驻石省直及参加省直房改的中直单位的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管理,均适用此《办法》。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出售、出租、赠予、继承、互换。凡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符合上市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均可上市交易。

  《办法》规定,对于省直已购公房的上市实行交易备案制度。上市交易前,原售房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出售人应填写《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登记表》,省直房改办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可办理交易手续。交易手续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开设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场所内办理。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门槛,该《办法》对不宜出售的省直已购公房范围作了严格规定: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交易;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暂列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但可在原售房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书面合同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按与原售房单位的书面约定执行。

  对超标住房的清理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先决条件。《办法》规定,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售房单位按省政府房改办、省清房办《关于公房出售与清房规定相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

  《办法》规定,凡出售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凡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应按照届时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房价款后方能上市。已规范为成本价,尚未办理成本价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按标准价办理的产权证和规范为成本价的购房付款凭证上市交易。

  拉动省城商品房销售促进物业管理社会化

  ———省直房改办负责人谈省直已购公房上市的市场影响

  记者 张君花 张洁

  “省直已购公房房源充足,位置和品质较好,其上市将对省城二手房交易市场和商品房市场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还将推动省直单位已售公房管理市场化的进程”。22日,省直房改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二手房交易总量大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目前省会已购省直公房约有一千万平方米左右,占省会可上市房源的1/3。由于上市交易的首要条件是具备房屋产权证书,目前80%以上省直已购公房已具备这一条件,另有20%正在办理中。《办法》规定的不宜上市房源所占比率不足5%。在近千万平方米的省直已购公房中,有近800万平方米是1990年以后建设的。这些房源位置优越,品质较好,均为单独成套住房,上市交易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省城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活跃。从运作情况看,自11月1日开始办理交易手续至今,已有33户办理了交易手续。

  拉动商品房销售

  “省直已购公房上市对省城商品房销售将起到很好的拉动作用。”这位负责人说,以每年有5%的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来推算,800万平方米可交易住房中每年有40万平方米上市交易。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家庭售旧的目的在于购新。根据规定,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该家庭不得再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这对于商品房市场的拉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推动物业管理市场化

  “省直已购公房上市还将推动省直单位物业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目前省直单位对已售公房的管理均未实现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随着已售公房出售比率的增大,原房屋产权单位势必不再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市场化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就具体规定而言,为推进房改进程,此次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交易门槛,这对于各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工作将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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