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偿补课"暂不入法 学校减负"5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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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09 新华网 |
新华网上海频道11月23日消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一直颇受争议关于减负的“九个不得”,将有望减去四项,其中包括最受关注的“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获得的消息。 在昨天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程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教学要求,不得在课程计划以外擅自增加教学时数,不得随意设置测验、考试,不得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等四条内容已被删去。 “九个不得”减为“五个不得”: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性活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解释,在审议和社会讨论过程中,不少人认为“九个不得”中的部分内容缺乏操作性。“法规应当有操作性,删去的内容目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不适宜作为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还增加了一些倡导性的内容,例如“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倡导性与规范性互补的指导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