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为安全生产系上责任“保险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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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32 新华网 |
新华网贵州频道 记者周芙蓉 责任保险比例低 事故风险难承受 汽车肇事,医生误诊,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煤矿爆炸等等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然而,由于致害人没有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责任风险无法转嫁,只能自己承受这难以承受的后果。 据统计,2003年贵州全省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13万元,中介市场如律师责任险等基本处于空白。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全省城镇单位在岗从业人员188万人,只有不到7000人享受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占比仅为0.3%。很多企业雇佣的农民工、临时工、短期工不能享受这类风险保障,尤其是农民工在出险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经济补偿而导致返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局长谭论介绍说,由于受法制环境不完善、市场主体认识不到位、投保意愿不足等外部环境因素和保险业内部宣传不力、保险产品不丰富、条款陈旧,缺乏有效的政策扶持等因素制约,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社会需求还有很大差距,突出表现为覆盖面窄、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谭论介绍说,在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费收入一般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0%左右,其中美国高达45%以上。在我国这一比例为4%左右,而在贵州责任险所占的比例仅2%左右。2001-2003年,贵州全省四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实现责任险保费收入6677.28万元,仅占3年财产险总保费的2.4%。 谭论认为,任何社会都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各类风险,除了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外,各种各样的责任事故也可能给人们带来很大的损失,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破坏。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加大发展步伐。 据了解,责任保险涉及范围广泛,适合于一切可能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机关、团体、家庭或个人投保。它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含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专家建议为安全生产系上责任“保险带” 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何刚认为,大力发展以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保险,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商业保险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保险公司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保险公司在经营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拿出部分资金从事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商业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检查。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也可以发现企业在安全工作上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的事故调查人员,也是一支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 --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突出矛盾,是私营小企业事故频发。我省乃至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大部分发生在私营小企业。不少私营业主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漠,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不愿在安全保护上增加投入;个别业主更是要钱不要命,以牺牲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来换取自已的超额利润。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由于企业规模小,家底薄,业主往往躲避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推给地方政府承担。如果我们在小企业中大力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将有助于帮助业主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改变现在这种“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状况,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较为灵活,可以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还可以将费率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挂钩,对安全管理得好、措施有效得力、事故率下降、赔付减少的企业,以降低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通过发挥费率机制的作用,可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 责任保险全改变事故善后工作政府“一肩挑” 责任保险作为经营与管理公共风险的特殊险种,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联系十分密切,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局长谭论介绍说,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是促进安全生产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方式。它的有效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和现实作用。 首先,开展责任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安全事故善后工作通常由政府“一肩挑”的状况。长期以来,公共灾害事故多由政府独家承担,导致处理成本过高,财政负担过重,风险过于集中。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一方面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效率和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特别是在处理突发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如仅以贵州省2003年罹难矿工死亡补偿为例,按平均每人约3-5万元的死亡补偿标准匡算,就需资金约3000-5000万元。如此巨额的资金支出,无论是自身缺乏足够资金保证的乡镇煤矿,还是各级财政,都难以承担。 其次,开展责任保险能够利用市场机制防灾减灾,加强社会风险管理。 一是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和承保后都会对标的物,如公共场所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建议,并监督这些方案和建议的实施,以便将风险控制在可保的范围内。同时,在保险条款、费率的设计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安全状况,通过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前消除风险隐患,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在客观上将使公共安全中的风险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 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对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积极普及保险知识,为社会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咨询和防灾防损指导,将无形中强化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唤醒全社会都来重视公共安全,从而分散非系统性风险,降低人为因素与风险发生之间的相关系数,把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 三是开展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在灾害损失发生后给予经济补偿、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外,还通过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的防灾防损工作补充政府公共管理。保险公司凭借识别、衡量、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加强对灾害事故的研究分析,掌握预防和减少灾害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规律,为消防、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减少风险和社会财产损失。 可以说,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公众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安全度。伴随着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它将成为一种社会关系管理制度,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 专家解释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主要采用社会保险、统筹统管的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是一种社会保险,在运作机制、资金利用效率、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程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目前工伤社保机构的精力主要放在向事故伤害对象提供保险救助,办理医疗和怃恤赔付上,很少介入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着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脱节的现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何刚认为,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保障对象看,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雇主责任保险则适用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两者相比,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要宽些。 从保障程度看,工伤保险由于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保障程度有限,雇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获得赔偿,且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密切相关;而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雇主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不仅取决于月工资,还取决于赔偿限额。如果选择的限额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就越高。 从雇主自负额看,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应由雇主自行承担的法定自负费用。而商业雇主责任保险,雇主完全可以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以转移全部风险。从长远发展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必然高于工伤保险,它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何刚说,在坚持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发展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等商业险种,使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和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内外责任保险发展情况 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立法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国外发达国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在这方面也已起步,正在逐步发展之中。 在国际上,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业务收入的30%左右,美国则高达45%以上。可以说,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充分发挥。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责任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有的国家还把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如英国《1969年雇主责任保险》规定:“每个在大不列颠的雇主对其雇员在大不列颠境内因受雇或在受雇期间得病或遭受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并向授权保险人投保该责任险”,这一规定有力地推动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在美国,除少数几个州以外,其他州的法律都规定劳工赔偿是强制性的。这给雇主带来了责任风险,雇主必须寻找途径转移这种风险。雇主可以自保,可以参加州立劳工赔偿基金,而更多的则是向保险公司投保劳工赔偿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我国,开展强制责任保险具备基本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今年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进行了部署,提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研究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其次,《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三,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了个别责任保险可以强制实施。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个规定在我国开创了法定责任保险的先河。对于其他领域的责任保险,法定强制投保也有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一部分省市,政府开始对部分领域开展强制责任保险。如,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24条规定“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2002年上海强制实行外来从业人员的老年补贴、工伤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商业保险,以维护和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也为外来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基本保障;2002年9月,上海市政府要求全市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2003年8月,上海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贵州省目前的地方性法规中只有贵阳市人大2004年颁布的《贵阳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条例》中有要求所有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规定。(完)(来源:本网) |